**113.1學期 教師教學評量說明**
一、為了提昇老師教學品質及作為教師教學改進之參考,特別由教務處召集跨系科之相關教師,共同設計教學評量問卷,於每學期第15週前由各班學生上網評量,其結果除提供校長及教務處作為教學督導外,各系科於系(科)務會議中,亦根據評量結果,定期檢討教學成效以提昇教學品質,並作為老師改進教學之參考。
二、藉由教師評量工作的進行,不但讓老師了解到學生的學習狀況,也能知道所擔任課程學生的回饋程度,更可作為老師教學方式方法上改進的參考,各系科老師平均的教學成績,亦可提供校內各系所教學良性競爭。
三、每學期期中考後至學期結束,學期所有之開課程目(排除單元或協同教學授課時數少於4小時、專題類及實習等課程),皆須實施「教師教學評量」。
四、110.2 學期起全英教學授課之課程,若為通過全英教學授課第一次開課之課程,可由老師自行決定是否需納入教學評量計算,惟同一門全英課程同一位教師第二次起則需納入教學評量計算。
五、113.1學期課程教學評量問卷填寫時間為第12至15週:113年11月25日~113年12月22日。教師可透過網路(弘光首頁→教師職員→校務資訊系統→教學評量狀況查詢)瞭解班級學生評量問卷填答狀況。
六、110.2學期起,學生不須完成教學評量才可選課,單元課程評量設定會與一般課程相同時間同時提供學生可進行評量。
七、教學評量問卷成績計算標準:
回收問卷需達評量班級學生人數五成(含)以上、且其中需有八成為有效問卷,否則不予計分。另缺課數達三分之一(含)以上學生之評量結果及專科與大學部最高和最低分各兩份問卷,研究所課程若大於三份最高及最低各一份問卷,亦不列入計算。前開有效問卷之計算公式為,回收問卷≧修課人數×50%,且有效問卷≧修課人數×50%×80%。
八、教學評量成績於當學期結束後二週內開放網路查詢,各任課教師若對評量結果及分數有疑義時,可於每學期開學後2週內,填具「弘光科技大學教師教學評量重新計算申請表」,向教務處課務組提出重新計算成績之申請,教務處課務組將會同圖資處於申請提出後2週內處理完畢,並將處理之結果交予申請教師。
九、學生教學評量經教務處課務組統計結果後:
(一)單一班級課程教學評量成績低於65分之授課教師(以下稱受輔導對象,本校講座 教授及特聘教授除外),須參與教學發展中心辦理之研討及輔導活動,實施方式與流程由該中心訂定,實施結果須經系(科、學位學程)主任、院長簽章後,呈教務長核定。
(二)兼任教師單一班級課程教學評量成績低於65分者,得不續聘;若各系(科、所、學位學程)評估後仍續聘者,其輔導依本校教師教學評量與輔導實施辦法相關規定辦理。
十、教學評量實施辦法,請至教務處課務組-課務網頁https://pse.is/5fuard→列管文件下載,重新計算申請表請至教務處課務組-課務網頁→表單下載使用。
教務處 課務組 113/12/11敬啟